Cyclothymic障礙的標準

診斷DSM-5中的Cyclothymia

直到DSM-5發表之前,Cyclothymic Disorder被定義為具有輕度躁狂期以及不嚴重的抑鬱症時期,被稱為重度抑鬱發作 。 輕躁狂本身可以引起嚴重的問題(儘管不像躁狂發作那樣危險),所以一些患有cyclothymia的人感到他們在認真對待他們的疾病時被視為“二等公民”。

DSM-5的cyclothymia標準可能會使圖片更加模糊。

診斷標準

來自DSM-IV-TR的標準A是:“至少2年,出現多個輕躁狂症狀階段...以及許多抑鬱症狀不符合嚴重抑鬱症標準的時期。”在“診斷特徵” “這個版本說,輕度躁狂症狀沒有必要符合輕度躁狂發作的完整標準,但也不排除這種可能性。

然而,DSM-5的標準A改變了這種情況:“至少2年(兒童和青少年至少1年)出現了輕度躁狂症狀不符合輕度躁狂發作的標準 [重點是我]和許多時期的抑鬱症狀不符合嚴重抑鬱發作的標準。

換句話說,現在還沒有對具有真性輕躁狂發作的患者進行診斷,並且患有抑鬱症的時期不足以成為嚴重的抑鬱發作。

DSM-5中的循環情感障礙的其他標準是:

B.在上述2年期間(兒童和青少年為1年),輕躁狂和抑鬱期至少有一半時間存在,並且個體的症狀一次不超過2個月。

C.嚴重抑鬱,躁狂或輕躁狂發作的標準從未得到滿足。 [注:如果此類事件稍後出現,則視情況將診斷改為雙相I型II型II型

D.其他精神障礙不能更好地解釋症狀。

E.症狀不是由物質(例如藥物或濫用藥物)或其他醫療狀況引起的。

F.這些症狀在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區域引起臨床顯著困擾或損害。

其他考慮事項

>來源:

> 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四版,文本修訂版(DSM-IV-TR)。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 2000(398-400)。

> 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 2013(13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