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法對弱智人士的歧視

由於精神殘疾,可能會在選舉攤位禁止數百萬美元

即使選舉官員對低投票率感到焦慮,在選舉期間,任何地方的50萬到125萬人都可能被禁止投票。 這些人代表美國的完整,守法的公民。 許多已登記投票,但州法律禁止他們投票。 他們的罪行:遭受心理障礙 ,將他們置於心理監護之下。

“在我們國家的50個州中,有44個州載有憲法法律和法令,禁止有情感或認知障礙的個人投票,”富布賴特國際關係研究所的研究員Kay Schriner說。 “唯一面臨這種被剝奪公民權的另一批美國人是罪犯。”

Schriner和同事Lisa Ochs是阿肯色州立大學諮詢和心理學助理教授,他花了數年的時間來確定州憲法中的這類法律,並追溯這些法律在整個歷史中的演變和影響。

他們目前的工作是由美國教育部下屬的國家殘疾和康復研究所資助的。 此外,這項研究已被用於準備阿拉巴馬大學訴Patricia Garrett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份友好簡報。

早期的州憲法

根據施瑞納的研究,撤銷智障人士投票權的做法始於最早的國家憲法,在1700年代起草並批准。 美國早期的政治家們認為,排除“白痴和瘋子”將確保投票公眾只包括那些能夠做出明智和明智的政治決策的人。

但隨著精神殘疾的醫學和社會概念不斷發展,這些排他性法律既沒有被改變,也沒有被消除。 事實上,各州始終堅持起草和修改憲法,將這些法律納入到1959年。

Schriner說:“這些法律的措辭和推理始於18和19世紀對精神殘疾人的態度。 “但是密蘇里州在1945年通過了他們的剝奪公民權的法律,而1959年阿拉斯加加入了這個法律,意味著這不僅僅是一個18世紀的現象。”

近年來,一些州已經面臨全民公決從憲法中刪除法律。 但不像其他已經廢除的州法律 - 通過這一過程經常被撤銷 - 剝奪公民權利的法律經常得到維護。

這些法律的主要問題之一可能是其陳舊的措辭。 儘管打算禁止精神病患者,但在少數幾個州,法律剝奪了患有抑鬱症躁鬱症監護權的人的權利。 雖然這些條件可能導致個人和社會困難,但它們通常不會損害個人理解複雜問題或作出合理決定的能力。

此外,這種疾病通常通過藥物治療來控制。

根據施里納的說法,剝奪公民權不僅剝奪了這些人的投票權,還代表了基於過時的價值觀和誤解的歧視行為。 “這些法規帶來了醜陋的社會恥辱,並將其編入法律,”她說。

不幸的是,剝奪公民權利法的最壞結果並不是他們給精神病患者帶來的恥辱,而是他們阻止這些人在國家政治中發表意見。 在最糟糕的情況下,只要國家禁止智障人士投票,政治候選人和政黨就沒有什麼壓力來解決與這些公民有關的問題。

未來展望

施里納認為,當殘疾問題引起公眾和政界人士的關注時,國家正在進入關鍵時期。 隨著這些問題的曝光,使殘疾人 - 無論是身體還是精神 - 都被允許參與形成直接影響他們的政策,這變得越來越重要。

Schriner建議各州在禁止一個人參加選舉過程之前進行個人能力評估,而不是對精神疾病患者進行一攬子歧視。 然而,即使這會造成個人羞辱,並可能被視為一種歧視,Schriner說。

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案是完全拋棄剝奪公民權的法律,遵循一條簡單的規則:如果一個人可以填寫投票登記卡,那麼該人應該被認為有權投票。

Schriner說:“處於積極精神病狀態的人不太可能坐下來登記投票或訪問當地的投票站。 “即使擔心這一點也是荒謬的,更不用說寫法律來防止它了。” - 阿肯色大學發布